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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关己却要承担巨额赔偿,无辜者何时能得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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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6 15:02: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潘红来,是宁波甬新电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21年4月份一起安装电梯中的事故将我强行牵扯其中,在死者死因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便将我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并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胁迫我签下不平等的调解协议,要我赔偿巨额赔款。

事情经过如下:

2021年1月份经本公司介绍促成了浙江迈颉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和苏州东奥德森德森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买卖交易,电梯买主是浙江苏放纺织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从中赚取介绍费用。东奥德森公司让帮东奥德森带班安装电梯的厉某欣指派安装人员王某起去苏放纺织公司进行电梯工程安装,2021年4月2日王某起将没有安装资质的王某保(王某起父亲)一起叫了过去,在电梯安装的过程中王某保因不明原因死亡。

4月3日上午苏放公司的屠某龙和厂房建筑总工葛某国将我带到沥海街道调解街道单位办公室,直到下午两点钟沥海街道调解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不准我离开,也没晚饭吃。一直调解到凌晨两点多钟,一个工作人员拿着一份材料让我签字,用手盖着上面内容,只留出一个空位来给我签名字,也没有告知我调解书的内容。

一开始我是不愿意签字的,可是已经到了下半夜两点多钟,一天没吃饭我的身体已处于极度困乏,对方又称叫我一定要签字,否则不能离开。我实在是熬不住了,无奈之下就在调解员的材料上签了一个名字。

因为之前签署的协议不是我本意意愿,而且我也不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所以我便没有赔偿,死者家属便将我诉至审判单位让审判单位冻结了我的资产。

沥海街道调解单位在没有分清该事故是雇员受害纠纷还是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就将我列入主要责任人,于法于理都讲不过去。更何况其在调解过程中不让我离开也没有给我晚饭吃,到下半夜两点多再拿一份我不知内容的材料让我签字。这完全是强制性调解,根本不符合调解法上明文规定的调解必须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所以我完全有理由认定该调解单位的调解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调解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是公职人员,可是他们却在行使公职权力的时候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难道公职人员就可以如此行事吗?

无论是哪个单位调解都必须先分清事故责任,确认与纠纷有联系的才可以

列为当事人。而且安装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就必须立即报案,通知生产安全部门,涉及质量问题的应当通知质检单位,更要请法医查明死者的死因,便于查明是非责任。

我在该电梯购买和安装过程中仅是联系介绍电梯买卖生意,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装问题根本与我无关。我根本不认识安装电梯的厉某欣和王某起,更不认识没有安装资质的死者王某保,他们既不是我的员工,也不是我雇请的,更不是我管理的,电梯安装工程也不是我负责的。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我根本不应该是该事故的责任人,可是却强行要我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家属巨额赔款,天理何在?

在这个事情中,王某起将父亲带过去安装电梯这一举动,我是不知情的。我只是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却王某起索赔如此多的金钱,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且因为这件事情我的公司从4月到至今都无法经营下去,已经破产,我本人也失业了,已经无法正常生活,无法维持家庭开销,因我年收入也就三万左右,如今32万的赔偿砸我头上,就像是给我家砸开了一个大窟窿,怎么填都填不满,反而更大了,一想起我上有85岁的老母亲等我抚养下有儿子还未成家,我就彻夜难眠,因这无妄之灾,我的家庭现在过得一塌糊涂,家人也是彻夜担心,因此我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此事,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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