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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企业家上亿资产被侵占,现实版“农夫”与“蛇”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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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7:51: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籍华人巨额投资被股东侵占诉求无果事件

我是本次事件当事人胡志敏,也是本次事件中的“农夫”,下面是我对本次事件的详细叙述。

21年前我拣了一条冻僵了的”蛇“(唐某)揣在怀里,他带上海市单位的行政人员两次去荷兰考察后,我在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注册”上海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先后投资了三个建设项目,一共注入了上亿资本。

这些资产被原为打工者的这条“蛇”的唐某(每月只拿1000多元工薪)用各种手段将资产违规侵占,他可以将我公司的1800多万元打到司机的账户上进行违规侵占。侵占资本价值高达十亿左右,长达17年之久。这条贪食“蛇”唐

某将“农夫”反噬的连骨头都不剩……

更令人称奇的是我几次报案,公安部门两度“捉放曹”!立案两年又撤案,申请检察单位两次监督立案也说无侵占事实。作为受害人的我满纸冤屈言,一把心血泪。

   这栋价值十亿元在上海黄金地段的资产,每年租金2600多万元的楼盘,被唐某像变戏法一样侵占在他自己的名下,长达17年之久。

一.正义与邪恶的搏斗

2021年8月2日我向上海市崇明区领导反映了唐某侵占我数十亿资产的事实。

  2021年8月9日下午3时,区领导办公室来电话说来信已经转到崇明区检察单位去了。

  8月10号,崇明区检察给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我寄托于上海市相关部门为我破案的希望再一次破灭!

   2000年12月11日,上海天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注册于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外籍华人胡志敏任该司法定代表人,本此事件的侵占人唐某任该司股东。2001年至2004年间,由唐某牵头,天泰公司共先后投资了三个建设项目。而三个项目至今胡志敏先生分文未得,投资血本无归。唐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实际操控天泰公司向自己或自己设立的公司等转账共计约近亿元。

二、投资项目过程,真相浮出水面。

   1998年我来到了上海等地投资,在经营中与唐某结识。2000年12月11日我与唐某合资在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注册了天泰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其中,本人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股90%,实缴资本2700万元。股东唐某占股10%,实缴资本应为300万元。天泰公司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

  2001年—2004年间,由唐某牵头,天泰公司共先后投资了三个建设项目:

1.愚园路1398号百思买商业大厦;

2.杨浦区齐齐哈尔路502号原上海第十五棉纺厂地块;

3.上海长宁区凯旋路558号地块;

   在以上三个投资建设项目中,我共投资本金和融资利息约1.7亿元,在2010年5月份,唐某公司与天泰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承诺给我2.65亿元,但至今为止已有10多年,我未得分文,投资血本无归。

   投资受损的缘由是鉴于我之前对唐某的信任,将天泰公司的日常运营、会计账目等都交给他管理运作,而唐某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实际操控天泰公司向自己或自己设立的公司等转账共计约近亿元以及将百思买商业大厦所有权占为唐某自己公司所有。

   但由于凯旋路项目拖了七年之久未能开工建设,所以天泰公司启动了诉建设单位上海维生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大将军置业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2011年3月9日上海市第一审判单位作出(2009)沪一中民四(商)初第17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天泰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08亿元(计算至2012年8月21日拍卖日止)。执行过程中,上海市第一审判单位进行了拍卖地块的估价,总价为1.7113亿元。在评估后,拍卖前,唐某提出要求公司给予其中介、奖励费用。2012年8月21日,经拍卖所得价款为1.715亿元。

   2012年8月31日在拍卖后,执行分配前,唐某又主张其债权基本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如若争取到超过债权部分的费用,则该费用的70%作为中介、奖励等费用。审判单位后分配执行款,天泰公司实际所得执行款为95131793.65元,事实上并未超过债权的基本执行标的。执行款到账后,天泰公司归还相关债权人利息4000万元,支付律师费等费用约500万元,余下的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唐某先后转入其聘用驾驶员严某鸿及其本人设立并操控的公司账户内约计46728174.26元。

   我为此与唐某交涉未果,于是向上海市执法部门崇明单位报案。

三、漫长艰辛的申诉维权之路,坚信会有青天。

  1 、真相扑朔迷离,寻因只能步步为营

   时间过去多年,我年岁已高。无奈之下,我委托他人于在2019年2月向崇明执法部门报案,在委托人报案前后走访了一些律师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也去上海市行政单位进行信访咨询,相关工作人员看了报案人提供给执法单位的材料后明确表示唐某具有违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事实表明案件紧密人唐某多年来利用实际撑控天泰公司之便,将公司投资建设的长宁区愚园路1398号百思买商业大厦转入自己名下公司的同时又成立多个关联公司,将天泰公司的资金多次转存到其名下公司,为谋取便利可谓费足了心思,而天泰公司至今没有分红过,唐某他却坐收渔翁之利,成为了最大的赢家。

   而当报案人要求有对天泰公司账务的知情权时,案件紧密人唐某拒不交出公司帐册与财务,还与会计到执法部门串供作伪证,谎称“公司账本已经交给法定代表人了”,这难道不是以下犯上,违规隐匿帐册的行为吗?如果他是清白的,为何这么害怕财务资料见阳光呢?

据悉,唐某在执法部门供述时,辩称其是依照天泰公司2012年7月28日及8月31日的《股东决定》占有的,并称天泰公司仅5608.8万元债权,所以执行标的已超出,其债权外可得所有的钱款,并不构成违规行为。

   依照相关条例规定,2012年7月28日决定(下称前决定)已被2012年8月31日的决定(下称后决定)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应在依规以后决定为依据。

天泰公司向审判单位申请执行标的为1.08亿元,依照判决和上海市第一审判单位执行单位计算,天泰公司应得债权标的为98669193.65元,基本(实际)执行到位债权为9500万多元,而不是唐某辩说的公司债权5608.8万元,所以不存在超过债权的费用。

   相关条例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违规行为,理当依规追究其责任。而唐某作为天泰公司的唯一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在债权基本执行到位且未超过的情况下明知故犯,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股东会讨论、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敏)同意及在胡志敏不知晓的情况下,费尽心思擅自侵占本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数年。

   而唐某的辩解既不符合后规定决定的文义,又不符合案件所呈现的客观事实,其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2、执法部门立案后一拖再拖,二年后又突然撤销案件

   按照事实来看,单单一个项目的资金动向以及分析,足以认定唐某已涉嫌职务侵占违规行为,本可追究其责任。可令我惊叹的是,在报案后的近2年时间里,我多次派员和书面强烈要求上海市执法部门崇明单位予以尽快侦办,但却一拖再拖。直到2021年3月9日执法部门崇明单位办事处竟然作出(2021)10000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竟为其没有违规事实!

如此明显的巨额侵占行为,却被认定唐某沒有违规事实。试问,这两年以来为何我每次上诉都被执法部门草草带过?这两年以来崇明执法单位众多扑朔迷离的言行实在令人费解。

    早先报案时,办案的执法人员很快投入调查工作,并对唐某实施了边控措施,也就凯旋路项目展开了详细调查。其在与我的委托代理人多次沟通中,表示唐某确实把天泰公司巨额资金打入其驾驶员严德鸿个人帐户约1800万元和唐某自己公司名下共计46728174.26元(司机笔录和相关数据),并且办案执法人员已经锁定事件紧密人唐某凯旋路项目侵占的事实情况!

  但当办案人员将相关材料交至上级审批后,审批单位竟作出了撤案决定。财务会计帮唐某作伪证不深究、会计隐匿帐册也不查、我打入天泰公司源头6800万元银行流水也不查,就在对唐某作出全面侦查结束前,将对唐某的指控撤销,这是为何?

近期我又向相关整顿督导部门反映此事,而二个多月过去了,此事也犹如石沉大海一般杳无音讯,难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真的如此艰难吗?

   唐某在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并未受到应有的制裁,我们是否有理由合理地怀疑,是他凭借现有的经济实力换来的这样的结果呢?有一种日子,叫醉生梦死;有一种坚持,叫做执迷不悟,明知是错误的却不改,不断回避自己的恶行始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案,到最后只能是作茧自缚,自食恶果!

3、人生有几个17年?我将与恶人血战到底!

  如今,我已是84岁的高龄老人,曾经为资助俢复长城、希望工程、 ‘98洪灾、汶川大地震、救济贫困学生、建医院、桥粱、水电站等项目进行巨额捐资。

可现在在面临投资发展被他人欺诈侵占受困之际,维权却难于上青天,一次又一次的相信与期待,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与心寒,谁又可以为我主持公道?难道现如今都是好人没好报,坏人乐逍遥吗?一十七年过去了,人生几个十七年?

   事情的真相早已浮出水面,只是有些人选择蒙蔽自己的双眼,以为这样就可以置身事外?然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正义的到来都是缓慢的,破除邪恶也是必然的。

在此,我也希望此篇报道能够引起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对唐某违规侵占他人财产等恶劣行为进行严查,给我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尽管我眼前一片黑暗,我还是有理由相信,正义是一定不会缺席的。我虽然老了,可能看不到正义到来的那一天了。我准备像愚公移山一样,将这个侵占案移交我儿子,如果儿子不行,再移交给我孙子。与那些恶人血战到底!

     农夫与蛇的故事告诉我们做人一定要分清善恶,只能把手伸向善良的人,对待恶人千万不要心慈手软!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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