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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0年2月因陕西博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开办的餐厅需要招募员工,经双方口头协商,月初被博兴餐饮公司一位管理者引荐给博兴餐饮老总也是实际控制人见面,口头协商入职陕西博兴餐饮公司汉中市餐厅任厨师长一职。入职到我辞职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等等,我申请劳动仲裁赔偿金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是审判单位驳回了我的申请,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本次事件当事人李先生,详细情况如下
我入职陕西博兴餐饮公司汉中市餐厅任厨师长一职后,约定工资为10000元,在2020年3月22号我带领了二十多新招聘的员工去总公司培训,在2020年3月26号我们填了一份入职表签字时都是打印的,由人事经理收走。在入职日期到开业这段时间工资都是按60%发,开业后工资按100%的发。由于等开业时间太久,在7月虽然没有开业但公司承诺发100%工资。
开业后公司内部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一天工作时间很长,加班没有加班费,说有法定节假日但实际就没有,也没有给员工买保险更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且我的领导还动手打人,我把事情给公司汇报了,但公司没有出面解决问题。于是我就在2021年1月6号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赔偿金和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陕西博兴餐饮法人是王某黎,王某黎我从未见过,而他们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邓女士,一切事宜都是我和邓女士协商好的。在我要走劳动仲裁的时候,邓女士还跟我说走审判程序她奉陪到底,何其嚣张!
劳动仲裁开庭时,我没有到庭由我代理律师出庭,结果在仲裁庭上陕西博兴餐饮公司拿出了我的入职表,而且在我的入职表后面被法人添加好多条款然后还有签字盖章,当庭我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入职表有问题,并不认同这个入职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仲裁员仲裁我的入职表等同于合同。但这个入职表的真实性还需要调查,被添加的条款是不是协商的结果?因为在我入职前,老板和我谈到工资和实际发的工资一万是相符的,但是在入职表添加的条款里面,却是9000元,为何是这样,那么他们这个行为是否合规合理,而且仲裁的时候仲裁庭上博兴餐饮公司的代理人说在2021年1月23给我打了10000块钱,说是财务打错了,可是在录音里面老板可说的是给我的生活费,如此颠倒黑白,那么是不是应该去查询陕西博兴餐饮公司的自相矛盾真相?
后来审判单位以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条款,但双方有签字盖章的《关于员工入职事宜的个人声明》,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以此审判单位不支持我的申请,这简直是让人愤怒😠。然后我上诉一审审判单位,结果依然是判入职表等同于合同,我的律师再三说明入职表有问题,是被公司做了手脚的,但审判人员为何不调查一下事实依据,按规定审理我的入职表有问题的部分呢?这份入职表只有一份且是公司保管的,没有让公司拿出证据证明王某黎添加的这些条款是不是两个人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原则,直接就判定不支持我的申诉,这让我觉得让我的合规权益没有得到公平的保护。
而和我一样情况的一起上海审判单位的案件,案件中的小谢在2018年10月入职之初,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明确了公司名称、员工身份信息、薪酬构成及试用期期限,不过公司始终未通知小谢签署劳动合同,小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对小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公司诉称,认可与小谢的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一式两份,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入职人员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条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上海金山审判单位审理认为,首先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填写格式文本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个案件就和我的不就是一样的吗,而且我的入职表还被单方面添加条款了的。那么为什么上海审判单位就认定这份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而汉中市汉台区审判单位就认定我的声明是劳动合同呢?明明案件都是一样的,为何处理的结果相差如此之大? 在我这个案件中,审判单位将我的个人声明当作劳动合同这是不对的,首先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填写格式文本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因陕西博兴餐饮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签书面劳动合同,亦应当支付相应期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我又上诉到中级审判单位,现在正在等待二审立案。我不会放弃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在此我也呼吁各位打工者或者入职职场小白在填入职表时一定要多学有关的劳动合同知识,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规权益,因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需要在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二倍工资责任。要明确的是《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须知》、《审批表》等材料反映的是员工的基本情况,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一般缺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保护条件等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 我与陕西博兴餐饮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声明当作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我要求陕西博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我双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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