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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洲市三户违建无人管,群众何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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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0:52: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家住浙江省台洲市仙居县下各镇路北村穿镇南二弄8号(我现经商在外),我家坐落东边,车辆通行必须从西边开往东边90度转弯才能进入。我家与王某、顾某福、顾某弟系同座的相邻关系。

我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以下是对该事件的详细阐述:

1994年顾某弟、顾某福在自家门前的村镇道路上擅自扩建了长1.8米,宽4米的违章建筑。该道路是我家自家车的必经之路,其扩建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我家自家车通行。于2003年1月顾某弟、顾某福在村镇道路上的违章建筑被审判单位处以拆除判决并于同年8月被强制拆除。

可在2004年1月,顾某弟在原址上再次占用公用道路重建长约0.47米、宽4米的违章建筑,顾某福在原址上再次占用公用道路重建长扩建长0.28米、宽4米的违章建筑。我向仙居建设规划部门对顾某弟、顾某福、王某伟违建等行为提出诉讼,可该部门至今未对三人违建作出处理。

我在2019年10月一直向台洲市热线投诉,电话前对我点头同意受理,电话后却并未解决此事,一直拖延不执行。最终给我的反馈是将三户违建定义为一户多宅!为何要将三户违建归到一户多宅综合整治呢??

经过我多次向仙居县建设规划部门反映无果,分别于2009年3月9日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5日对该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由浙江省天台县审判单位受理。浙江省天台县审判单位下达判决书((2009)台天行初字第27号),表示王某伟未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构筑砖墙,责令仙居建设规划部门对王某伟违建进行查办;浙江省天台县审判单位下达判决书((2011)台天行初字第13号),表示顾某弟未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构筑砖墙,责令仙居建设规划部门对顾某弟违建进行查办;浙江省天台县审判单位下达判决书((2011)台天行初字第3号),表示顾某福未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构筑砖墙,责令仙居建设规划部门对顾某福违建进行查办。

我信访浙江省信访部门,最终转送到仙居县综合行政部门。尽管我方提出该三户在通道上违建是违规且不利于我家出行,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要求拆除违建建筑。仙居县综合行政部门的答复意见书居然说三户违建属于历史行为,本着维稳控新的基本原则,有待商酌。既然相关部门都认为违建这个事实存在,无论是历史违建还是怎样都应当依规拆除,为何任其继续存在从而损害我方的权益?

难道占用公共道路违建的建筑不应拆除?每家每户理应有固定的房屋总面积,可顾某弟、顾某福、王某伟三人违规建设砖墙,不仅未严厉规范其行为,还任其存在,天理何在?已认定其三人是违建违规行为,理应拆除违规建筑,为何一直未执行呢?

2020年4月26日我儿子顾某志准备到村里办做不动证时事先打电话给村监主任顾某平,被告知说只要我放弃投诉三户违建,那就可以为我家办不动证手续,同时让我儿子对我进行思想工作,让我不要再给村里添麻烦。

2020年9月1日我将三户违建相关材料和天台审判单位判决书交予王某娟,当场王某娟说,我们村级没有办法只能调解。作为基层组织不应该维护为群众的利益吗?可王某娟不仅不对此事进行处理,反而伙同村监主任顾某平、住村泮某萍商量一致扣压我户的做不动产证手续,用此来威胁我,从而维护违建的顾某弟三人,随后作出对该三户以经济处罚缴款的方式,使违建顺理成章的成为合理行为,当事人的通行权仍然被侵害。王某娟三人管理力度不严、不当,公正何在,天理何在?群众办事比登天还难,关系户却如履平地!

2011年3月2日我起诉仙居建设规划单位后,天台审判单位开庭后责令仙居建设规划单位在三十内查处三户违建,后建设单位不服上诉台洲市中院,同年11月25日开座在判决未下达前该单位邀请二审审判人员在西洋村路口达富绿野乡野生馆宴席,二审下达裁定书同年12月14日与事是实相反背我家自家车不能通行,一审判决被撒销。2012年3月我方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也没开庭审理,作出一通知书应付我方。二审审判单位已在裁定书中认定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既然认定事实又为何撒销呢??

我方通行权至今被侵占,直接影响了我方日常生活自家车通行。现如今,我若想要争取我方的通行权,只能推翻中院的裁决,可是我如今只感觉维权难于上青天,我们群众的利益由谁来维护呢?

7月29日向各镇领导诉求此事,他们说裁定对你不公平就吃亏吧,行政部门帮不了你忙,你方要维权叫最高院撒销二审裁定。一桩简单的违建事宜却被推脱至今,甚至驳回我的起诉,难道我方为维护自己通行权有错吗?试问,二审的最终裁决是否与事实相符合呢?希望公职人员的要职始终是为群众服务,促进和谐!

对于以上事件,多年来我从未放弃,也曾走过行政之路,也咨询过十大律师对于此事的见解,在此也希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能够伸出援助之手,请求上级领导依规严查此事,对顾某弟三人、两级基层组织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调查,还我方通行权!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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