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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逝世后,作为独生子女本应理所应当的继承与父母共有的资产,可是却因为继母的原因迟迟不能拿回自己应得。明明父亲在之前就已经将房屋析产赠与我,而我父亲的第二任妻子却能因为父亲遗嘱轻而易举拿到本属于我的房产,难道世间真的毫无公道可言吗?
我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冼女士,家住广东省广州市沙河镇,下面是我对本次事件的详细描述。
我父亲冼某、母亲袁某婚后由冼村单位按户分得沙河镇冼村罗山和东盛大街宅基地并建房,两份房产使用权均登记在我的父亲冼某名下。之后我母亲病故,我的父亲冼某于2005年11月4日将这两处宅基地析产赠与我,并在村民单位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6年8月我的父亲与汤某结婚,我因此离家居住。自2006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我的父亲与汤某一起居住并收取上述两处房产的租金共计558600。2010年9月7号,我的父亲冼某与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冼村整体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取第一期临迁费263094.2元。
2011年4月2日,我父亲因病去世。汤某拿出了我父亲曾于2010年9月9日立下的遗嘱,要将这两套房屋依法属于个人所有份额已经应继承前妻份额交于汤某一人继承,与他人无涉。
我是冼某和袁某唯一的女儿,两套房产属于我父母和我三人共有,在我母亲逝世后我的父亲自愿将这两套房屋的析产赠与我,并且在村单位进行了登记。我父亲再婚后,即使我没有与其一起生活,但是这两套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着之前的析产赠与也属于我,所以该房屋后来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支付的补偿款也应是我的。
后来我与汤某就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无奈之下只有将此事诉至审判单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汤某在庭上以遗嘱有公证处的证书以及析产赠与时并未变更登记为由辩称两套房屋的使用权理应由其继承。但是宅基地无法过户是历史问题,不然审判单
位不会出规定说同村转让,即使没过户,审判单位要督促双方去过户,而不是按商品房没过户就不成立的规定。
最高院还有一个规定,是最权威的批复《最高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分家析产后立遗嘱变更,遗嘱无效
最后审判单位称我父亲在立遗嘱时将其所享有的权利全部交由汤某继承,并将该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所以该行为应视为冼某对其权力的重新处分,系对其之前所做的赠与的撤销行为。
最后审判单位判决我和汤某各享有宅基地使权和房屋使用权的二分一,也就是两套房产的临迁费判给我一半,驳回了我的其他诉求。
对于此结果我不能接受,因为不能按赠与,应是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娶需要分家析产,所以宅基地是分家析产转让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相关的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明明是家庭共有之后析产赠与转让(不可撤销),共有物赠与和个人赠与不一样,共有物赠与涉及了析产,所以我那个是析产赠与,不是个人赠与,却变成个人赠与(可撤销)难道不是错误的吗?
公证处擅自将家庭共有定为夫妻共有,而且公证书没有实体质证,直接作为证据了,如此判决如何人能够让人信服呢?
虽然赠与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分家析产却不可撤销和随意单方当事人变更,我们的宅基地是一户一宅,是村里分配的,且申请宅基地时也用了我的人口份额,所以宅基地属于家庭共有,不是谁想要就能转让得到的。
根据相关规定我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公证处未经共有人(也就是我)的同意将其擅自定为夫妻共有,然后否定我的所有权和析产权,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且在我母亲遗产未办理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公证书做出了汤某继承两个房屋四分之三的使用权缺少相关依据,所以该公证书应予以撤销。
最后在我的申请下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2年5月16日撤销了公证处的遗嘱公证书
公证处前后出了四份公证书,一会说遗嘱说房子是我爸妈夫妻共有,一会又委托公证说房子我父亲个人所有,全权委托给我继母,撤销的2份公证2次继承,共有人不在都能析产给我继母3/4,析产分割是审判单位才有的权利,公证处只有证明权。
本次事件中公证处没有对该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没有事实依据,故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书内容错误。因为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错误公证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导致我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我父亲在当时已经生病住院,遗嘱极有可能是在意识不清晰的情况下所立,所以我不予认可。
我于2019年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审判单位上诉,请求审判单位判决公证处赔偿我相关损失,但是却被审判单位驳回了。后我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院提起申诉,但是广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决,我的请求再次被驳回。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对整个事件已经有了足够的了解,我作为我父母的唯一女儿却不能继承与父母共有的房产,被汤某以遗嘱为由要求占有本属于我的应得部分。我父亲在立遗嘱之前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两套房屋拆迁安置的房款也属于我,汤某理应归还,而不是一直以遗嘱为由一直霸占。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在房子拆了之后不存在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将家庭共有财产变成夫妻共有,排出了属于我的份额。这份错误的判决书是导致我遭受这一切损失的源头,但是他们却不愿意为此事担责,赔偿我的损失。
此事已经历经十年之久,我作为我父母的唯一女儿却不能顺利析产得到我们共有的房子,我想问一问公道何在?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帮助我讨回公道,给予此事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让我能够拿回自己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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