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论坛

标题: 湖南娄底大坳村遭遇灾害多方寻求补偿无果? [打印本页]

作者: 研修生活    时间: 2021-8-20 17:04
标题: 湖南娄底大坳村遭遇灾害多方寻求补偿无果?
​​-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大坳村王家组因公路涵洞受阻,受灾情况迟迟得不到处理。

面对灾害我们慌乱、害怕。因灾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我们数次找村、镇、市信访单位、交通单位、应急单位等部门寻求赔偿。可其说是“天灾”,便驳回了我们的诉求。而这次所谓的“天灾”是公路涵洞长期堵塞,导致我们组多户受灾。而说是“天灾”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涵洞却又为何至今不改建?!

我及我弟是此次受灾户中最严重的两户,以下是对事件的详细描述:

我们是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大坳村王家组周金贤、周志贤兄弟,已有57岁、50岁,分别有9口、7口人。上有80有余的双亲,下有在读幼儿。为了家庭人员方便安全考虑,自费修路硬化100余米,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勉强维持温饱。

可一场灾害的降临,将我们的家庭生活彻底拉入了低谷。2020年6月10日凌晨3点多钟,因高荆(编号X582)公路4公里左右处的两个相距10多米的涵洞长期阻塞,一场大雨导致山洪沿路流过100余米的山梁,在我屋后马路边泄下,形成泥石流造成我家屋内泥浆20多公分,部份电器损坏。地坪停着一辆五菱宏光的车和一台中型拖拉机,被泥石淹埋,硬化的道路、地坪、鱼池冲毁,坪外几十株楠木,含笑、茶花等名贵绿化树被冲走淹没。

周志贤家屋内泥沙最高处2米多,所有房间内浓泥浆60多公分,家中电器严重损坏。清理屋内泥砂,因不能动用机械,全靠人工清理并冲洗,耗工50多个日夜。据土管部门领导估计,损失共计20多万元。这对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一场逆转命运的灾难!

灾后我们听说相关部门会主动担责,并予以适当的赔偿的,可不但没有赔偿,反而在2020年10月份,在涵洞阻塞处下游10多米的地方(上次大雨泄洪冲开的口子用混凝土浇注)平路面浇注了一块10多米长、高1米的挡水墙。原来大水从此处流走一大部份,现在只要一下大雨,山水会沿公路走。那我们屋后的泥石流,会更加威猛。这样路下面20多户,100余口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更大的威胁。

于是2021年1月12日,我们书面找镇领导帮助无果后,又找到镇信访,镇信访室的人要我找村里,村领导说无财力、人力,已多次向上级反映了。

就这样又等了几个月,我只好于2021年5月18日向涟源市信访单位反映,信访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了我的报告及照片,当即说应该予以赔偿,要我耐心等待,会在3个月之内处理。

直到7月12日,杨市镇派人信访回复文件,阅后我就《文件》中所调查的事实,当即致电签发人(听说是镇领导予以反驳)。7月16日镇单位又派快溪乡管理区领导邓某等人来,其态度强硬,坚决表示相关部门不会担责,不会赔偿,是天灾,看能否商量予以特殊照顾。我很愤慨地说:“我快60岁了,从没要过相关部门的1分冤枉钱。相反我们还多次捐钱捐力支持地方公益。我不要特殊,要公道”

我又于2021年7月18日向涟源市信访单位复查复核室递交了《复查申请》,但最后的结果是复查复核室不予受理。

镇领导龙某在7月12日电话后,让我与他短信联系,可数次短信的回复却是收到、没事、我重点过问、收到这十一个字,再无下文了。

我固执地相信上级领导是为群众谋幸福的,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可是,通过此次灾难,令我们寒心至极。如果我们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话,我们还能相信谁?

试问:1、涵洞为私人所建,并非公益设施。那么这个私人所设的涵洞,为别人带来损失,就不应该予以赔偿了吗?既然是私人所建(受灾前公路涵洞都没巡查好,私人涵洞却去巡查了,真是工作“太负责”!)那又是谁建的呢?为什么要建这个涵洞呢?

2、在受灾前村领导进行了巡查,并未堵塞。我所反映的涵洞有几十公分宽,几十公分高呢?但据我所知,有0.7米左右宽,1.2米左右高,涵洞上方,又无塌方,怎么说堵就堵死了呢?

3、洪灾至今1年多了。只在洪灾第一天,镇土管土部门来登记过,拍了照并告诉我们,拍照留下依据后相关部门会赔偿;如果不向上级诉说,有哪个关注过呢?

4、受灾户中,有80多高龄的老夫妇,屋内泥浆60多公分,几天不能下楼,有谁慰问过,送过一口水,一碗汤呢?

5、灾后恢复,动用挖机铲车5-6次,哪个出了一文钱?

6、数次诉求,那块水泥墙(无泄水孔洞)会给20多户带来更大的灾难,为何至今没有妥善解决呢?

7、难道是“天灾”,村、镇、市各级就不应该对受害者负责了吗?如果是“天灾”,上级部门的自然灾害补助,应该补向什么灾呢?为什么我们家的灾情,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无档案可查呢?

去年八月份开始,大坳村所有加建的路边的挡水墙,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后大雨又会带来灾害。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重视此事,对存在会危害我们生命安全的涵洞阻塞等问题进行处理,就以后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给予我们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1.jpg (31.19 KB, 下载次数: 0)

1.jpg

2.jpg (32.87 KB, 下载次数: 0)

2.jpg

3.jpg (44.48 KB, 下载次数: 0)

3.jpg

4.jpg (22.06 KB, 下载次数: 0)

4.jpg

5.jpg (23.31 KB, 下载次数: 0)

5.jpg

6.jpg (22.34 KB, 下载次数: 0)

6.jpg

7.jpg (32.41 KB, 下载次数: 0)

7.jpg

8.jpg (26.53 KB, 下载次数: 0)

8.jpg

9.jpg (30.04 KB, 下载次数: 0)

9.jpg

10.jpg (24.54 KB, 下载次数: 0)

10.jpg

11.jpg (26.88 KB, 下载次数: 0)

11.jpg

12.jpg (27.74 KB, 下载次数: 0)

12.jpg

13.jpg (16.32 KB, 下载次数: 0)

13.jpg

14.jpg (14.73 KB, 下载次数: 0)

14.jpg

15.jpg (22.99 KB, 下载次数: 0)

15.jpg

16.jpg (91.64 KB, 下载次数: 0)

16.jpg





欢迎光临 安徽大学论坛 (http://ahu.myu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